今天给大家分享***装饰装修工程的规定,其中也会对***装饰工程开工需要什么手续的内容是什么进行解释。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障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与建筑装饰装修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2、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3、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一条制定本条例,以强化对建筑装潢行业的管理,促进其发展,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公众的安全。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旧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装饰和装修,适用本条例。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和古建筑进行装饰和装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4、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包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大中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发包。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4年7月2日发布了一项关于废止特定部令的决定,以汪光焘部长的名义签署。
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保证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包括对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内外表面和内部设施进行的装饰装修活动。
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一条制定本条例,以强化对建筑装潢行业的管理,促进其发展,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公众的安全。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旧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装饰和装修,适用本条例。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和古建筑进行装饰和装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建筑装饰装修按照使用用途分为公共空间装饰装修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规定。军事设施、人民防空、建筑幕墙等特殊工程建筑装饰装修的监督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需按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对于未办理报建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装饰装修工程,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
1、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装饰装修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均应遵守本条例。
2、为了确保南京市住宅装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第四章《个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定了严格规定,旨在保护居民的居住环境和安全。这些规定旨在防止不当的装修行为,如拆改结构、改变房间用途、破坏节能设施等,以避免对建筑结构和整体安全造成威胁。
3、第三十五条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应当负责以下监督管理职责:(一)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装饰装修行业发展规划并实施。(二)执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三)执行装饰装修单位和个人的资质、资格以及信用管理。(四)负责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管理。(五)查处装饰装修中的违法行为。
4、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规定了从事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在资质等级证书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需要向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备案,并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及专业人员的相关资料。
5、对《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修改为“市装饰行业发展中心”。
6、南京市房屋装修施工时间是有规定的: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制作家具及室外修缮等,十二时至十四时、十九时至次日七时期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
关于***装饰装修工程的规定,以及***装饰工程开工需要什么手续的相关信息分享结束,感谢你的耐心阅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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